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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办案中面对权力的干预,究竟应该如何选择?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迁西举报案,在最高检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案件结果彻底反转了,尽管结果来得有点意外和侥幸,但总好过刑事错案一味的在司法渠道内继续审理下去。试想,这个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当地的法院会有魄力力挽狂澜、否定之前的公安检察机关“神速”办案?还是一如既往的“一条龙”“惩处”敢举报市级领导兼职县委书记的马树山?

根据最高检及“河北日报”的公开信息,经过最高检及河北检察院的会同审理,已经定性马树山案件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反而是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目前,对错误羁押、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已依法予以纠正,责任追究等工作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既然已经公开定性为错案,有了将无罪事实的马树山抓捕羁押起诉的损害后果,更是闹成了全国性的新闻事件事关司法的公信力,按照“人民日报侠客岛”的说法是,马树山抓放之间必须有人担责。
之前身居官职的地方实权人物,自信有权可以对他人判刑定罪的司法官员,可能做梦也想不到,短短几天时间,自己就从可以决定公检法办案结果的“办理”别人,扭转了被上级部门“办理”,而且是跨级别的省级联合调查组。还是国家有关部门知道,全国网友围观助威的那种。
之前是面对律师取保候审申请、马树山家属求助给予考量的趾高气扬、信心满满,现在轮到自己被调查处理时的哀求、求助了吧?几天时间,就从为他人主持公平正义、断人定罪量刑的司法官员,沦落到被人审查定性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算是人生境遇的彻底翻车了。真是应了那句说,不能为别人主持公平正义,就会轮到自己求助别人对自己公平正义。
何以导致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立案标准、刑事拘留标准、批准逮捕标准、审查起诉标准、羁押性合理审查标准......在遭遇到一个退休干部举报在职县委书记涉嫌违纪时,就层层失守,不再坚持法律标准,更别说什么职业道德正义追求了。
一致的认为,导致司法机关能如此迅速的将一心公益事业、曾获评“迁西好人”、没有犯罪事实的马树山在二十多天里,走完了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审查起诉等一系列流程,应该是收到了权力的干预。不少网络文章都在探讨,县委书记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属地的办案机关,如何才能抵御来自县委书记的办案干预?
也有人提出,作为办案机关,即便现实中处处要受制于地方领导的领导和制约,也应该保持办案独立的法律标准,不能将事关他人人生命运的司法办案当成了顺水人情、个人获得领导满意的“砝码”。
不过,也有人提出,如此的认为太过于理想化了,现实中,不体现领导的意志、想要独立办案的后果,代价是惨痛的,轻则得罪了领导自己晋升无望大不了换人来办案子,重则自己也会成了被查的对象。
司法办案屈服于领导意志,究竟是形势所迫,还是积极主动,说白了,体现的是各人人生观、价值观的选择。就如同不久前张网红说的“所有的文科生都是服务业”、律师就是“要把自己卖出去”的观点一样,网上有人赞同的,有人反对的,不过都是体现了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罢了。记住,你对世界如何认识,世界就会如何的对待你!
早在2010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对一些领导干部的公开评论、批评、指责,绝大多数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个别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研究和正确区分正当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批评失实与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之间的法律界限,依法、审慎地作出处理决定。

其中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协调案件的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诽谤犯罪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诽谤犯罪案件,办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类似的,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不知道迁西举报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按照以上规定履行了上报程序。

按照2015年3月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不知道迁西举报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县委办”的报案要求及是否可能存在的办案干预,是否做到了以上的“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很多人赞同张网红说的,文科生就是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事实再一次证明,如此理解和照做的只是一部分人。有文科生,如报道此事的李记者、顶住巨大压力不撤稿的报社、乃至呼吁公平的网友们,就不是“舔”式一类。最终,大家的共同努力,帮助好人马树山赢得了清白,也让那些秉持着“舔”式作风的一干司法人等送上了“公开通报”。

究竟是屈服于来自权力的个人意志,着眼于自己的眼前个人利益,还是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对自己的未来负责,是留给司法人员永远的一道选择题。还是那句话,如何选择,考验的是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当初做出了选择,事后东窗事发了,也就怨不得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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